(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60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黄圃镇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冯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到黄圃人民医院将被告人冯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1.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圃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冯某的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粤J×××××号二轮摩托车的车辆信息登记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郤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炳泉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