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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何礼文、曾伟、何仕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法定代表人边吉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毅龙,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礼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仕余,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上诉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礼文、曾伟、何仕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谭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