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良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良贵,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良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如下事实:被告刘良贵户籍所在地是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眼岔乡抹山行政村李巴山村。原告诉被告(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04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现原告以在延安市两级法院审理期间,未主张该涉案车辆的车辆损耗、折旧、贬值等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8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延安市两级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已无合同关系,故本案应当适用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因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在延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已进行审理,为了减少讼累,方便查明案件事实,移送被告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增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