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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9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40年12月3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周某甲,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周某乙,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周某丙,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