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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绰号“老表”的杨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吴某提出以每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10克。9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约其同事王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行政拘留)携带用“红双喜”牌烟盒藏匿的一包毒品冰毒,来到杨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XXX号的住处,而后三人在杨某住处玩游戏,并未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及王某二人准备返回东莞时,杨某向吴某讨要毒品,被告人吴某拿出藏匿毒品的烟盒,将毒品冰毒倒出一小部分用透明胶纸包好并放在杨某住处的麻将桌上,随即与王某离开该住处;当日18时许,民警在该住处附近将吴某、王某二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该用“红双喜”牌烟盒藏匿的一包毒品冰毒,随即又在杨某的住处麻将桌上缴获吴某给杨某的一小塑料袋毒品冰毒。经检验鉴定,在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冰毒重量为8.55克,在杨某住处缴获的毒品重量为2.41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毒品尿液现场检测,被告人吴某的尿液中检出毒品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登记保存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尿检报告,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截图,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证人对涉案毒品的指认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116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