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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尚云飞与太仓市朔驰汽贸有限公司、颜世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尚云飞。被告太仓市朔驰汽贸有限公司。被告颜世杰。被告颜廷瑞。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云飞撤回对被告太仓市朔驰汽贸有限公司、颜世杰、颜廷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5211元,由原告尚云飞负担。审 判 长  王云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