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姬运芳、王雨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姬运芳,王雨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王丽君。委托代理人郭宝良、田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运芳。被告王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姬运芳、王雨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7.5元,由原告王丽君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