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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与任文杰、陈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任文杰,陈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43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伟。被执行人:任文杰。被执行人:陈艳丽。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文杰、陈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0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4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