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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战福军与被告刘长安、邵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福军,刘长安,邵玉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战福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峰,乾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刘长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邵玉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战福军与被告刘长安、邵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安、邵玉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战福军诉称:2015年春,刘长安耕种邵玉林的耕地,我家的耕地与邵玉林家的耕地相邻,在东侧。6月5日,我发现少了1垄地,刘长安同意返还我1垄地,邵玉林不同意。我找到村干部调解未果,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1垄耕地。刘长安未予答辩。邵玉林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战福军与邵玉林、刘长安均系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得字村村民。战福军的耕地西邻邵玉林的耕地。2015年春,邵玉林的耕地转包给刘长安耕种。6月,战福军发现自己的耕地少一垄。1998年1月1日战福军承包旱田面积为31.2亩。2015年8月12日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关于战福军与刘长安、邵玉林土地纠纷一事,经调查取证,战福军、刘长安、邵玉林都是我园区得字村村民,经调查得字村村民赵洪波、赵洪江,证实今年刘长安多种战福军一垄地(约200米),情况属实。纠纷的一垄地应归还战福军本人。”因邵玉林、刘长安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战福军就其自己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是否缺少、缺少的数量、邵玉林的耕地面积是否扩大、扩大的数量、二者关联性、邵玉林及刘长安是否对战福军构成侵权等均无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战福军在庭审中所提交的证据效力有限,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刘长安、邵玉林的侵权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战福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战福军负担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