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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