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洪奇与顾克见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奇,顾克见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338号原告张洪奇。委托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克见。委托代理人顾扣贤,农民。原告张洪奇与被告顾克见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奇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亚国、被告顾克见的委托代理人顾扣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奇诉称,我和被告顾克见均为阜宁县益林玻璃城小区住户,被告系上层住户。2013年7月份,我准备装潢时发现房屋西房间顶棚被401室住户打成6个洞孔和裂缝多条,有混凝土脱落,屋顶电线被打断,电线管被堵塞,导致无法装潢入住。此事经物业公司多次调解无果,物业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要求被告恢复开发商验收合格的原状,被告未予恢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具状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排除障碍,恢复损坏的房屋、打断的电线以及堵塞的电线管和拆除的烟道,达到开发商验收合格的原状(屋顶用商砼重浇)。2、要求被告如不能恢复开发商验收合格的原状给予经济赔偿(暂定房顶洞缝2万元、电线管堵塞和打断的电线1万元、堵塞的烟道1万元),具体以实际情况确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克见辩称,我们上下楼不错。原告要求我恢复烟道,我不愿意,是因为五楼的住户也把烟道封了,我找物业来处理,物业没有过问,我也没有办法,只好把自家的烟道也封了。国家规定上下楼的楼板厚度要达到12公分,开发商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屋顶的损坏是事实,是木工在西房间(主卧室)铺木地板打眼的时候导致的,具体损失情况我也不清楚,因为当时我家装潢的时候原告家的房子还是处于待售状态;前年腊月里原告找我家属说我家装潢给他家的西房间(主卧室)屋顶打了6个洞,我当时说愿意用水泥补起来,而原告说要求等鉴定部门鉴定后再说,我愿意修补,但不会赔偿。至于电线有无断了,管道有无堵塞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洪奇系阜宁县益林玻璃城26幢301室住户,被告顾克见系该幢401室住户。2013年3月,被告顾克见因西房间木地板装潢需要,在地板打孔时造成原告的屋顶出现孔洞;另,被告顾克见在装潢过程中将厨房烟道拆除,并致原告张洪奇床头灯电线管道的屋顶部分堵塞,无法进线。双方为此引发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玻璃城物业服务中心魏应康出具整改通知一份,载明:26幢401室顾克见,你户在装潢时已将下面的现浇面打成六个洞眼,影响下户装修。因此请立即修理复原。另你家已将生活烟道封闭,造成下面几户无法正常生活,通烟通气。因此请尽快整改、复原。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你自行承担。2015年2月2日,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根据益林玻璃城物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反映,益林玻璃城小区26幢401室业主顾克见在装潢时违规施工,将301室主卧顶棚打了6个洞眼,裂缝多条,并且打断电线,擅自拆除公共设施烟道,影响底层住户排烟。物业管理人员从2013年7月开始多次督促401室业主恢复开发商原状,至今,401室业主未能按照物业服务中心的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到位,301室业主张洪奇多次反映,因401室业主的违规影响了301室的装修进度,导致无法入住,特此证明。诉讼中,原告张洪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购买房屋的屋顶的孔洞及裂缝的形成原因、安全系数进行鉴定;鉴于被告顾克见已经实际装潢完毕,该项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撬开相应房间的木地板,本院遂责令原告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方式保证,原告拒不提供相应保证,被告据此不愿协助,鉴定程序未能启动。另,涉案楼栋的烟气道规格为长350㎜,宽250㎜,高2800㎜,毛截面积0.0875㎡,预留孔400㎜×300㎜,为耐碱玻纤网格布与水泥混制而成。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顾克见将厨房烟道拆除导致楼下住户无法正常排烟,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故应当予以修复。对于原告张洪奇要求被告顾克见恢复被堵塞的电线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张洪奇诉称被告顾克见的装潢行为导致其房屋裂缝从而存在安全隐患,故申请对该房屋的安全系数及裂缝的形成原因进行鉴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本院责令原告提供相应形式的保证,但其拒不提供,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致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装潢行为对原告房屋所造成的具体损害程度及损失状况,故对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顾克见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拆除的厨房烟道(烟道规格:长350㎜,宽250㎜,高2800㎜,毛截面积0.0875㎡,预留孔400㎜×300㎜)恢复原状。二、被告顾克见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堵塞的床头灯电线管道的屋顶部分恢复畅通。三、驳回原告张洪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洪奇、被告顾克见各半负担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