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冶庆与滕坤、赵正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坤,王冶庆,赵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冶庆。原审被告:赵正娟。上诉人滕坤因与被上诉人王冶庆、原审被告赵正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滕坤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审两被告住所地均为义乌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