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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三山与被执行人文伟、文兰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山,居民。被执行人文伟,居民。被执行人文兰才,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山与被执行人文伟、文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