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三山与被执行人文伟、文兰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山,居民。被执行人文伟,居民。被执行人文兰才,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山与被执行人文伟、文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