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何鹏,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海,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 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