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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回族,1962年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杨某乙,男,回族,1965年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项确认拆迁安置款1550183.32元,征地补偿款220000元归被执行人杨某乙所有。经申请人杨某甲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提出,相关征地拆迁部门已按判决书办理,申请人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