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法定代表人徐华东,总经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6元,由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弟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