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蒙建全与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建全,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264号申请执行人:蒙建全,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进。申请执行人蒙建全与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工资、二倍工资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宁伟等10人共1102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台机器设备(开式双点压力机)。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设备,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台机器设备(开式双点压力机)。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设备,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2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