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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郑晨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2月24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19日生���一男孩杨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两地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在读期间学费各自承担一半。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3、证人杨昆武、李竹林、莫银花的证言,拟证实原、被告分居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不和;小孩杨某甲随原告生活的事实。被告马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的要求,确认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2月24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11年5月19日生育一男孩杨某甲。原、被告于2012年9月份以后长期两地分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在读期间学费各自承担一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即结婚,未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原、被告只要加强思想的沟通与交流来珍惜和维护婚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但原、被告不是积极面对产生的矛盾去化解双方的矛盾,而是采取逃避的方式对待矛盾,致使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杨某甲长期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其居住、生活、教育环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杨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杨某甲能独立生活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子杨某甲在读期间一半学费的诉讼请求,因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等,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马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杨某甲能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