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三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三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绵竹市三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街。法定代表人曾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清洪,男,40岁。被告张亮,男,32岁,汉族。原告绵竹市三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三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