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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正明与刘泽凤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明,刘泽凤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90号原告:张正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凤,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明与被告刘泽凤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正明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张正明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