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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薛原与宋继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原,宋继良,王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薛原,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继良,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鸣霞,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薛原与被执行人宋继良、王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