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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陶大云、刘家凤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陶大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刘家凤,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钟蒙恩,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两原告亲戚)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秦红三,总经理。原告陶大云、刘家凤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大云、刘家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大云、刘家凤撤回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陶大云、刘家凤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