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调确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邵玉宾、李胜山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387号申请人邵玉宾,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个体。申请人李胜山,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0月27受理了申请人邵玉宾、李胜山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4月7日,邵玉宾将价值43000元的废铁皮、废铁丝卖给李胜山,李胜山在收到货物后,称过几日给钱并当即打欠据一张,后经邵玉宾多次索款无果,李胜山推诿未付,现邵玉宾依据法律、欠条,请求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支持诉请。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起诉人李胜山于2016年1月26日偿还邵玉宾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23000元由李胜山于2016年9月26日向邵玉宾偿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邵玉宾,申请人李胜山于2015年10月27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