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26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某某,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国良与人民陪审员周伟德、张龙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由于被告自2008年起沉迷于赌博,原告多次对被告劝说,然被告置之不理,且为筹集赌资,变卖家庭财产,致使原、被告日趋疏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6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周某某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关系尚可,但自2008年起,因被告赌博引起原告不满,夫妻关系日趋淡薄。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息讼期间,原、被告关系未能改善,现���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是,由于被告婚后经常参与赌博,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特别自上次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勉强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均为不利,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致使本案无法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等,故本案对原、被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居住问题不作处理,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之放弃,故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国良人民陪审员 周伟德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