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委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XX与王锐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委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XX。被执行人王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王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