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威驰塑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44号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保家工业园区(保家镇鹿山居委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6347577-1。法定代表人王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温进忠,男,系该公司科长,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威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保家工业园区(保家镇鹿山居委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5903836-8。法定代表人谭会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晓波,男,系该公司职工,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威驰塑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水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