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28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恢营与石秀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280-2-9号申请执行人赵恢营与被执行人石秀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阳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5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秀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文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