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秋红与胡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红,胡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94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红,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玉莲,女,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汀民初字第178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陈秋红所有的房屋。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保全的房屋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秋红所有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廖洪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