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付宝塔与付会会、张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塔,付会会,张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90号原告付宝塔,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会会,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付宝塔之父。被告张荣,女,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付会会之妻。委托代理人吴水朝,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塔诉被告付会会、张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宝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宝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李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