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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付宝塔与付会会、张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塔,付会会,张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90号原告付宝塔,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会会,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付宝塔之父。被告张荣,女,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付会会之妻。委托代理人吴水朝,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塔诉被告付会会、张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宝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宝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李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