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汪建刚与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刚,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刚,男,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0号汪建刚与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勇自动履行34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建刚,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汪建刚自愿放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