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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汪建刚与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刚,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刚,男,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0号汪建刚与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勇自动履行34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建刚,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汪建刚自愿放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