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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盈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盈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盛辉合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博瑞达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47号原告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勇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盈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文拱。第三人深圳盛辉合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博瑞达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盈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盛辉合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博瑞达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72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