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柴光金与范改梅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光金,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贺家坬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改梅,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坪桥镇玉山岭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委托代理人张建国,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柴光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柴光金与被上诉人范改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24日在安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柴彩院。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沙发一组、床一张、茶几一个、衣柜一组电脑一台、橱柜一套及其他生活用品若干。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育有一女,且被告现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家人的照顾与关怀。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柴光金与被告范改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光金承担。宣判后,柴光金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然而双方感情并未因撤回起诉而有所改观,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者,被上诉人现在并未患有严重疾病,没有诊断证明和医嘱能够说明被上诉人仍患病的事实。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依法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和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上诉人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且被上诉人现在并未患有严重疾病。经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有当事人陈述和几张照片,是一份孤证,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此外,被上诉人虽未就现有病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但其曾经患病并做2次手术的事实客观存在,为此被上诉人还切除了子宫,上诉人对上述事实亦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更应多关心被上诉人的身体状况,尽到夫妻互相抚养义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柴光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