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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景步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景步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5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73号。负责人李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祥、盛保红,该行职员。被告景步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告景步仁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撤回对被告景步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叙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