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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师良、刘满娘、温元平、廖建才、张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审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师良,刘满娘,温元平,廖建才,张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简兆和,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江师良,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满娘,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温元平,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建才,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榕,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师良、刘满娘、温元平、廖建才、张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