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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华与唐伟、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唐伟,胡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52号原告陈华,女,生于1982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伟,男,生于1983年10月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婷婷,女,生于1985年6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唐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唐伟、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一套、被告胡婷婷所有的轿车二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一套、被告胡婷婷所有的轿车二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