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开元与刘颖、闫结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元,刘颖,闫结结,李世君,聂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35-1号原告王开元。被告刘颖。被告闫结结。被告李世君。被告聂爱萍。关于原告王开元诉被告刘颖、闫结结、李世君、聂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开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