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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伟花与张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花,张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曼,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3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37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曼名下的土地3.88亩及该土地上的厂房。现申请执行人李伟花提出申请,要求对以上土地及房产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曼名下的土地3.88亩及该土地上的厂房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