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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04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