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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2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普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308号北京市国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