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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王安生、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王安生,魏云,朱尚洪,郭艳伟,周新胜,朱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杞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负责人殷建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安生,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魏云,女,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朱尚洪,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郭艳伟,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周新胜,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朱红丽,女,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安生、魏云、朱尚洪、郭艳伟、周新胜、朱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杞民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元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王安生、魏云、朱尚洪、郭艳伟、周新胜、朱红丽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红丽在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杞县北关分社银行存款账号62×××1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学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