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4号原告何某。被告闫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维钧审 判 员 刘润光代理审判员 肖占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