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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4号原告何某。被告闫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维钧审 判 员  刘润光代理审判员  肖占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