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多朋与何积江、张凤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朋,何积江,张凤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多朋,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住民勤县西渠镇三元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何积江,男。生于1968年9月9日,汉族,住民勤县红沙梁乡复指挥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张凤年,女,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住民勤县红沙梁乡复指挥村一社,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多朋与被执行人何积江、张凤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民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积江、张凤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民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