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法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伟林花申请乌云曹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伟林花,乌云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24号申请人伟林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乌云曹,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环卫职工。申请人韦林花与被执行人乌云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韦林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乌云曹每月用其工资3200元偿还韦林花5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乌法执字第16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玉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