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傅再励与王中俊、王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再励,王中俊,王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415号申请执行人:傅再励。被执行人:王中俊。被执行人:王林飞。申请执行人傅再励与被执行人王中俊、王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金永调确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0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4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