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栾绘敏,女。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