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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薛占峰与刘传厚、徐玉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占峰,刘传厚,徐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薛占峰,居民。被执行人刘传厚,居民。被执行人徐玉环,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薛占峰与被执行人刘传厚、徐玉环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传厚名下有汽车一辆鲁Q.G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传厚所有的汽车鲁Q.G21**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