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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唐某甲诉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唐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邓先彪,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