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卫忠与太仓市安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苏卫忠。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安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卫忠撤回对被告太仓市安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卫忠负担。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