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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丽艳与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艳,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唐丽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877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艳与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丽艳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丽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丽艳负担。审 判 员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