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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83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建伟。申请执行人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0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支付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240万元(含利息16万元)了结本案纠纷,具体付款期限: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之后自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5万元,余款15万元在2015年9月底前付清。二、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以24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并以未履行款项(不含利息16万元)为本金,自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之日起至未履行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6150元减半收取1307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8075元,由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负担9075元,无锡市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建伟负担部分于2014年12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执行过程中,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薛建伟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至2016年1月31日止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据此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0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